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20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2019)第[256]号
致: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10月12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日上午9:00时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下午3:00至2019年11月1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名,代表股份2,878,095,58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52.049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 独立董事田轩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61,238,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3%;反对16,79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4%;弃权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1.02 独立董事史占中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8,073,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3 独立董事余振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8,073,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4 独立董事潘红波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8,073,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5 董事李新华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5,516,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2,578,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6 董事金才玖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5,104,9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1%;反对2,990,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7 董事陈佳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6,634,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2%;反对1,461,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8 董事黄雪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6,634,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2%;反对1,461,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9 董事陈文彬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6,634,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2%;反对1,461,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 董事田泽新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6,634,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2%;反对1,461,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1 董事瞿定远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6,634,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2%;反对1,461,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2 董事刘元瑞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7,331,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4%;反对764,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01 股东代表监事俞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7,738,5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35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2 股东代表监事邓涛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7,738,6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35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3 股东代表监事杨星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8,073,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公司2019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877,965,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1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蔡学恩
经办律师:
鲁黎
经办律师:
王毅
二○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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