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稳定发展,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发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刘微芳 陈工 刘双明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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