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健全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一、公司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二)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三)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份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出发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六、其他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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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9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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