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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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9-02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与中国华电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续订了有效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的《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2019年度框架协议”)。于2019
    
    年12月31日到期后,为了继续规范管理日常关联交易并适应新形式的需求,本
    
    公司拟再次续订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购买(供
    
    应)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2020 年度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
    
    常关联交易设定年度上限。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及2017年5月10日与华电融资租赁公司(“华
    
    电融资租赁”)续订了有效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华电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原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于2019年11月1日,本公司拟再次续订有效期为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以取
    
    代原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最高融资余额上限。
    
    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续订了
    
    有效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购买煤炭框架协议》(“原
    
    有购煤框架协议”)。本公司拟再次续订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
    
    12月31日的《购买煤炭框架协议》(“建议购煤框架协议”),兖州煤业构成本公
    
    司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人,所以再次续订《购买煤炭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香
    
    港上市规则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但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01条 的规定不
    
    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项:与中国华电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于2019年11月1日,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续订了2020年度框架协议,并就协议
    
    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年度上限。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度关联
          关联方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上限
                                                              人民币:亿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燃料                        70
     及其子公司和直接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工程设备、产品及
     或间接持股 30%以  服务                                            80
     上的被投资公司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燃料和服务                 130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与中国华电拟签署的2020年度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已
    
    经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关联董事王绪祥先生、苟伟先生、陈海斌先生和陶云鹏先生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
    
    其他董事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该项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就该项交
    
    易在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项交易的意见函,独立董事确认该项交易及协议条款
    
    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本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也于事前审议并通过了该项交易。
    
    (二)2020年度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续订2020年度框架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其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9年11月1日
    
    订约方: 中国华电;
    
    本公司
    
    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
    
    交易内容: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1)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供应燃料;
    
    (2)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工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频器、中水
    
    系统、脱硫系统等)、系统、产品、工程承包项目及环保系统
    
    改造项目;(3)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和杂项及相关服务,包
    
    括:
    
    (i)与电厂机组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主要包括检修维护服
    
    务、机组调试和技术改造等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服务;
    
    (ii) 资本运作中所需金融代理服务及产权交易中介服务;
    
    (iii) 清洁能源项目发展和运营所需的CDM注册服务;
    
    (iv) 本公司运营和项目发展所需有关指针(诸如发电权指
    
    标和“上大压小”的小机组关停指标)服务;(v) 本公司总部租赁的华电大厦办公楼所需物业管理服务
    
    等(以上(i)至(v)项,统称为「杂项及相关服务」);及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1)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燃料; 及
    
    (2)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电厂机组检修维护、替代发电及相关指
    
    标等服务。
    
    定价原则及 2020年度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代价,将由订约方同意及确认,并
    
    内部程序: 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及决定。本
    
    公司已采纳适当的内部程序以确保(i)就涉及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
    
    供产品及服务的交易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将属公平合理,且对
    
    本公司而言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条款;及(ii)就涉及本公司
    
    向中国华电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交易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将属公
    
    平合理,且对中国华电而言不优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
    
    相互供应燃料
    
    实际操作时,买卖煤炭时的市场价格一般根据发出采购订单时的
    
    当地现货市场价格厘定。当地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参考以下原则厘
    
    定:
    
    (1)两名或以上独立大型中国煤炭企业的有关报价;及
    
    (2)倘并无有关报价,煤炭价格须参考若干独立煤炭价格指数
    
    厘定,包括(但不限于)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该指数
    
    在秦皇岛煤炭网(http://www.cqcoal.com)及中国煤炭资源网
    
    (http://www.sxcoal.com)等煤炭行业网站公布。根据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
    
    价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获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及指导,由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
    
    市场有限公司采集数据并定期公布,反映环渤海港口动力
    
    煤的离岸价格及价格波动情况的指数系统。
    
    就本公司采购煤炭的内部程序而言,本公司安全与运营管理部须
    
    根据质量、所在地及市场情况等因素评估有关报价,以厘定采购
    
    煤炭的合适价格。倘相关交易为关连交易,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及
    
    证券合规部亦须根据相同评估标准审阅相关价格,以确保关连交
    
    易价格的公允。
    
    此外,本公司销售煤炭的当时市场价格一般亦参考发出销售订单
    
    时的当地现货市场价格厘定。当地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参考在相关
    
    所在地的最大煤炭生产供货商的煤炭销售价格(该价格为行业知
    
    识且属其他煤炭供货商遵循的惯例(本公司相信为可靠依据),并
    
    且可以通过如上所讨论的煤炭报价或通过本公司的网络取得)。
    
    就本公司销售煤炭的内部程序而言,本公司安全与运营管理部须
    
    参考质量、本公司生产或获得煤炭的成本以及市场上煤炭供求等
    
    该等因素,评估上述最大煤炭供货商设定的销售价格,以厘定煤
    
    炭销售价格。倘相关交易为关连交易,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及证券
    
    合规部亦须根据相同评估标准审阅相关价格,并须经本公司副总
    
    经理最终批准。
    
    就采购天然气而言,天然气的价格目前由中国政府统一制定。本
    
    公司下属燃气发电企业按照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价格采
    
    购发电所需的天然气。如政府实施相关的价格变动政策、法规或
    
    指引,本公司采购天然气的价格应按照该政策、法规或指引实施
    
    之日起相应调整。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产品及服务
    
    2020年度框架协议项下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主要服务的
    
    代价将参考以下定价原则厘定:
    
    (1)定价通过招投标程序厘定。招投标程序将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本公司将参考有
    
    关项目投标过程管理的内部手册。诚如内部手册所载,本
    
    公司进行招标时将列出(其中包括)相关提供服务的项目
    
    的规格和要求(包括技术性、质量及定价)、评估承包商的
    
    标准以及对投标价格的要求。整个招标过程将由招标评审
    
    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委员会有一名主席,由本公司副总经
    
    理担任,而本公司各业务部门成员包括安全与营运管理部、
    
    财务资产部及项目管理部。本公司招标评审委员会负责(i)
    
    确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载 的程序;及
    
    (ii)根据技术性、质量、定价、信誉及售后服务以及招标邀
    
    请的要求等因素,审查、评估及监察承包商的文件。招标
    
    评审委员会须根据上述评估因素确定中标人;及(2)中标人在上述招标过程中提供的投标价格有待本公司与中
    
    标人进一步公平磋商。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可参考有关服
    
    务及产品的历史价格及定价趋势,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投标
    
    价格就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的服务
    
    2019年度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服务的代价将参
    
    考:(i)本公司就提供该等服务产生的成本;及(ii)本公司向独立第
    
    三方提供类似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厘定。
    
    就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服务的内部程序而言,本公司提供有关
    
    服务的有关业务部门须参考上述因素,就提供该等服务建议服务
    
    收费。由于有关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连交易,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及
    
    证券合规部亦须根据同等评估标准审批该等服务费用,本公司副
    
    总经理负责最终批准相关服务。
    
    先决条件: 2020年度框架协议须获得独立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告生
    
    效。
    
    2. 历史金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12个月、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12个月及截至
    
    2019年9月30日止9个月,在2019年度框架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
    
    年度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2017年12 截至2018年12 截至2019年9月
    
    月31日止12个 月31日止12个 30日止9个月
    
    交易 月 月
    
    年度上
    
    限(有关
    
    截至
    
    2019年
    
    12月31
    
    日的整
    
    实际 年度 实际 年度 实际 个财政
    
    金额 上限 金额 上限 金额 年度)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币亿 币亿 币亿 币亿 币亿元)币亿元)
    
    元) 元) 元) 元)
    
    支出
    
    从中国华电采购燃料 38.89 60 33.47 70 40.08 70
    
    从中国华电购买工程
    
    设备、产品及服务 48.10 50 52.87 70 17.76 80
    
    收入
    
    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
    
    和服务 107.29 120 110.01 130 77.57 130
    
    3. 建议年度上限
    
    董事建议将2020年度框架协议项下交易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
    
    限设定如下:
    
    交易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议
    
    年度上限
    
    (人民币亿元)
    
    支出
    
    (a) 从中国华电购买燃料 70
    
    (b) 从中国华电购买工程、设备及及相 80
    
    关服务
    
    总计:150
    
    收入
    
    (c) 向中国华电出售燃料及相关服务 130
    
    总计:130
    
    在估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中国华电采购燃料、工程设备及相关服
    
    务的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i) 现有燃料、设备及服务采购(供应)
    
    框架协议项下有关采购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19年9
    
    月30日止九个月的历史交易金额,以及预计2019年第四季度的实际交易金额将
    
    由于大量结算而接近年度上限;(ii) 煤炭价格可能出现的波动;(iii)新安装的燃
    
    煤发电机组开始运作所导致的燃料需求增加;及(iv)本公司在京津冀地区集中开
    
    展煤场封闭,以及加强污水处理等工作计划,导致本公司对环保相关服务需求日
    
    益增加。本公司超过50%的燃煤发电机组位于京津冀地区(包括山东省)。根据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本公司计划于2020年在京
    
    津冀地区通过为发电用煤加盖煤棚的方式,将集中开展煤场封闭,以防治粉尘
    
    污染。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火电厂作为用水、排水大户,从
    
    经济运行和保护环境出发,节约发电用水,提高循环水的重复利用率,实现「零
    
    排放」。近期,该计划的实施愈发严格。本公司计划于2020年加强其对污水处理
    
    的投资力度,改造原有的污水处理设备。
    
    在估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中国华电出售燃料及相关服务的年度上
    
    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历史交易金额,以及预计2020年全年中国华电就相
    
    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以及本公司的供应能力将保持稳定。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华电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截至本公告日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0亿元,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次
    
    能源开发;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中国华电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
    
    中国华电持有本公司46.84%的股份。根据本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中国华电
    
    是本公司的关联人。
    
    三、续订现有持续关联交易的理由及益处
    
    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续订2020年度框架协议实属有
    
    利,因该等交易有利于促进本公司主营业务和装机规模的增长。
    
    2020年度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
    
    史交易金额、本公司之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年度
    
    上限属公平合理。
    
    四、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审议,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是符合本
    
    公司商业利益的。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项: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一、持续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签署的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
    
    已经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
    
    过。关联董事王绪祥先生、苟伟先生、陈海斌先生和陶云鹏先生就该项交易回避
    
    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该项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就
    
    该项交易在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项交易的意见函,独立董事确认该项交易及协
    
    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本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于事前审议并通过了该项交易。
    
    (二)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主要条款
    
    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9年11月1日
    
    订约方: 本公司;及
    
    华电融资租赁
    
    期限: 由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3)年。原融资
    
    租赁框架协议将于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生效后终止。
    
    交易: (1) 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直接租赁服务;及
    
    (2) 提供售后回租服务,其中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指
    
    定供货商收购设备,其后向本公司回租相同设备;本公司于
    
    各融资租赁的租赁期届满后,须按名义代价人民币1元购买
    
    各融资租赁项下的相关设备。
    
    定价原则: 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服务的代价乃按(i)不高于
    
    中国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资比较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
    
    及(ii)不高于华电融资租赁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公司提供的类似
    
    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成本的比率厘定。
    
    就本公司相关成员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订立的各项实施合约,以
    
    下因素将在厘定融资租赁服务应付的本金及利息时作考虑:
    
    (1) 预期受限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价值;及
    
    (2) 现行市场利率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融资成本及中国
    
    的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借款成本)。实际操作时,有关代价须经协议订约方共同同意及确认,以及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及现行市场状况及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此外,本公司将参考相关融资租赁服务的历史价格及价格趋势,
    
    确保有关价格就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属公平合理。
    
    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订立任何实施协议前,本公司将按照
    
    以下程序,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连人士提供的条款不逊于提供予独
    
    立第三方或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视情况而定):
    
    (1) 本公司相关部门(例如财务资产部)的相关行政人员将在开
    
    展相关交易前审阅最少两名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期价格及
    
    其他相关条款,并确保本公司相关关连人士提供的条款属
    
    公平合理,并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可资比较;而当独
    
    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对本公司更有利,则本公司将采纳该
    
    等条款;且仅在负责该事宜的相关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订立实施协议;及(2) 本公司监督部门将周期性审阅及调查相关持续关连交易的
    
    过程。
    
    通过实施以上程序,董事认为,本公司已设立充足的内部控
    
    制措施,确保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订立的各项实施协
    
    议的定价基准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按本
    
    公司定价政策进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先决条件: 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须获得本公司独立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后方告生效。
    
    2. 历史金额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2个年度及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3个月,本公司与
    
    华电融资租赁就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订立的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年度
    
    余额上限如下:
    
    截至2018年6月 截至2019年6月
    
    交易 30日止年度 30日止年度
    
    截 至
    
    2019年9 截 至
    
    月30日 2020年6
    
    止3个月 月 30 日
    
    实 际 金 年 度 上 实 际 金 年 度 上 的 实 际 止年度的
    
    额 限 额 限 金额 年度上限
    
    (人 民 (人 民 (人 民 (人 民 (人 民 (人民币
    
    币亿元)币亿元)币亿元)币亿元)币亿元) 亿元)
    
    最高融资余额 12.90 60 14.39 60 14.59 60
    
    3. 存款年度余额上限
    
    董事建议将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规定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3个年
    
    度总融资金额的年度上限(即本公司于华电融资租赁的最高融资余额)设定如下:
    
    交易 截至2020年12月 截至2021年12月 截至2022年12月
    
    31 日止年度的建议 31 日止年度的建议 31 日止年度的建议
    
    年度余额上限 年度余额上限 年度余额上限
    
    (人民币亿元) (人民币亿元) (人民币亿元)
    
    最高融资余额 60 60 60
    
    于估计华电融资租赁根据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向本公司提供于截至2020年12
    
    月31日止3个年度的融资租赁服务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i)上文所载的历史交易金额;(ii)本公司的未来发展计划及因本公司日常营运及
    
    发展而产生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iii)租赁予本公司的设备的性质、价值及预
    
    期使用年期;及(iv)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能力及弹性。经
    
    考虑以上所述,本公司建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3个年度华电融资租赁向
    
    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年度上限与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当前的年度
    
    上限保持不变。
    
    二、关联方介绍
    
    华电融资租赁为经中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于2013年在天津市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华电融资租赁可向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直接租赁、转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及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服务。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持有华电融资租赁80.01%的股权,因此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三、签订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理由及益处
    
    建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融资租赁预期将减少本公司的融资成本、提
    
    高其资本使用率从而促进其业务发展。特别是,融资租赁能为本公司清洁能源发
    
    电项目的发展提供稳定、可靠、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从而为本公司未来的日常经
    
    营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审议,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是符合本
    
    公司商业利益的。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项:与兖州煤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与兖州煤业续订了有效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
    
    年12月31日的“原有购煤框架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本公司
    
    拟再次续订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建议购煤框架
    
    协议”
    
     交易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止财政年度的建议年  止财政年度的建议年  止财政年度的建议年
                度上限              度上限              度上限
                (人民币亿元)      (人民币亿元)      (人民币亿元)
     支出
     订立的建   80                  80                  80
     议购煤框
     架协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与兖州煤业拟签署的建议购煤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于
    
    2019年8月23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在审议
    
    该项议案时,没有任何董事需要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所有董事均对该项交易投
    
    赞成票。全体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在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项交易的意见函,独
    
    立董事确认该项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
    
    公司的商业利益。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于事前审议并通过了该项交易。根
    
    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的规定,此项日常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现有购煤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执行情况
    
    于2016年11月7日,本公司与兖州煤业订立了现有购煤框架协议。协议期限为三
    
    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现有购煤框架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并于本公司2016年11月7日发出的公告
    
    中披露:
    
    日期: 2016年11月7日
    
    订约方: 兖州煤业,作为供应方;及
    
    本公司,作为买方
    
    现有期限: 由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交易: 由兖州煤业向本公司供应煤炭
    
    定价准则: 订约方同意以现行市价供应煤炭,而现行市价须参照兖州
    
    煤业在日常业务之情况下向其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一
    
    类别或同类型和质量煤炭价格。
    
    实际操作时,在现有购煤框架协议下购买煤炭的价格将由
    
    本公司和兖州煤业参考山东省煤炭供应中主要供应商的
    
    定价和山东省煤炭价格走势,经公平磋商后决定。
    
    其他主要条款: 订约方将不时参考当时市场环境并须经订约方讨论及协
    
    商,以确定向本公司供应的煤炭质量及运输方式。兖州煤
    
    业向本公司供应的煤炭数量须参照本公司不时向兖州煤
    
    业作出的指示来确定。
    
    历史金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12个月、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12个月以及截至2019年9
    
    月30日止9个月,现有购煤框架协议项下历史交易的实际金额及年度上限载列如
    
    下:交易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9
    
                 止12个月             止12个月              个月
     支出:      实际金额  年度上限   实际金额   年度上限   实际金额   年度上限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有关截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至2019年
                                                                       12月31日
                                                                       的整个财
                                                                       政年度)
                                                                       (人民币
                                                                       亿元)
     煤炭采购框  37.14     80         31.51       80         20.09       80
     架协议
    
    
    (三)建议购煤框架协议的签署及预计交易金额
    
    根据现有购煤框架协议的条款,该等协议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管理
    
    本公司与兖州煤业之间的交易,本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订立建议购煤框架协议,
    
    合约期由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除以上订约双方同意的合约期限外,建议购煤框架协议项下的主要交易条款与上
    
    述现有购煤框架协议条款大致相同。
    
    建议年度上限
    
    董事建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3个财政年度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
    
    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设定如下:
    
     交易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止财政年度的建议年   止财政年度的建议年   止财政年度的建议年
              度上限               度上限               度上限
              (人民币亿元)       (人民币亿元)       (人民币亿元)
     支出
     建 议 购  80                   80                   80
     煤 框 架
     协议
    
    
    于考虑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3个财政年度向兖州煤业采购煤炭的建议年度上限
    
    时,本公司已考虑到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9个月市场上煤炭供应过量,导致煤炭
    
    的市场价格下跌。因此,本公司的煤炭供货商选择较多,并选择了向煤炭价格更
    
    低的供货商采购煤炭。然而,倘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及煤炭供应紧张,本公司则
    
    需要向兖州煤业增加煤炭采购的数量。因此,若向兖州煤业采购煤炭的年度上限
    
    与过往水平保持不变,可使本公司更加灵活地选择煤炭供应商,以保证本公司所
    
    需煤炭的稳定供应。
    
    建议购煤框架协议项下的款项将由本公司每次向兖州煤业采购煤炭时,分别向兖
    
    州煤业支付。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兖州煤业主要从事井下煤炭矿业,煤炭的选炼、加工、销售及铁路运输。其产品
    
    为高质量和低硫煤,适合大型发电厂作为动力煤使用,于冶金生产时作为煤与焦
    
    煤一起使用,以及作为喷煤使用。
    
    截至本公告日,兖州煤业没有持有本公司任何股权。但是兖州煤业持有本公司一
    
    家控股子公司的股份,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兖州煤业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人。
    
    三、续订煤炭采购框架协议的理由及益处
    
    鉴于本公司与兖州煤业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续订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实属
    
    有利,因该等交易促进了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增长,为本公司提供良好工作环境,
    
    并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经营及增长。
    
    建议购煤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
    
    史交易金额、本公司之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年度
    
    上限属公平合理。
    
    四、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审议,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是符合本
    
    公司商业利益的。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备查文件
    
    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各项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
    
    3、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
    
    5、《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
    
    协议》;
    
    6、《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煤炭采购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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