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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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尹世强先生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尹世强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尹世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期限相同。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拟聘任韩春林先生、周云女士、俞斌先生、阎明涛先生、杨博先生、魏清义先生、逄敏女士、苏立臣先生、秦晓华先生、栾彤辉先生、彭易奎先生、刘廷利先生、周其涛先生、李喆先生、张寿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俞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由董事长韩旭先生提名,拟聘任周云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除韩春林先生为韩旭、张仁华夫妇之子构成关联关系外,其他人员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以上人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韩春林先生、周云女士、俞斌先生、阎明涛先生、杨博先生、魏清义先生、逄敏女士、苏立臣先生、秦晓华先生、栾彤辉先生、彭易奎先生、刘廷利先生、周其涛先生、李喆先生、张寿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俞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周云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关于收购威海衡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72%的股份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收购威海衡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72%的股份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收购内蒙古包氏蒙医国际整骨医院有限公司 70%的股份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收购内蒙古包氏蒙医国际整骨医院有限公司70%的股份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武 滨 权玉华 于建青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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