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美珍 刘 宇 楼光华
张冠群 肖安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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