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控股: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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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9—047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9年10月31日相关公告。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及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执行的关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本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本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①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②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③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⑤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2)债务重组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①修订后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取消了原准则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即不再要求就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以及债权人是否做出让步进行判断;
    
    ②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③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④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⑤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杨开、陶涛、贾暾就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及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执行的关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变更调整后更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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