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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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19-123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10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徐海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11人,代表股份数1,263,301,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568%。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1,263,273,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5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2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何佳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委托董事徐海波先生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273,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2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8,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92%;反对28,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273,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2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8,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92%;反对28,1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余苏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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