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天。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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