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王春和、刘淑君、崔洪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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