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新聘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我们一致同意选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高、宋书玉、王瑞华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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