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股份:关于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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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9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史万福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史万福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董事以及董事会下辖各专业委员会相应职务。辞职后,史万福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史万福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史万福先生离职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将继续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史万福先生在担任董事长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创立、成长和持续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的辛勤工作致以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2019年10月27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马红菊女士为公司董事长、史家宝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马红菊女士、史家宝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马红菊女士自当选为公司董事长之日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因董事长变更而导致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工商登记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简历
    
    马红菊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6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4年任洛阳市偃师县通达电料厂财务科长;1995年至2002年任洛阳市通达电缆厂财务科长;2002年3月至2007年12月,担任河南通达电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任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公司副董事长、财务总监;2018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
    
    马红菊女士曾于2005年被评为“偃师市经济发展女能人”,2006年被评为“双学双比女能手”、“三八红旗手”,2007年被评为“偃师市首届十佳女杰”,2008年被洛阳市评为“巾帼科技致富女状元”并当选为河南省妇女第十一次代
    
    表大会代表,2009年被评为洛阳市“三八红旗手”并当选为洛阳市妇女第十二
    
    次代表大会代表,2013年当选为河南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马红菊女士直接持有公司74,047,48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6.68%,其与史万福先生系夫妻关系,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82,863,828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1.20%,其与除控股股东史万福先生、董事史家宝先生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马红菊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史家宝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12月出生,2018年12月至今在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企业管理改善、企业推广及员工招聘等工作,2019年6月经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史家宝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万福先生与马红菊女士之子,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史家宝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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