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登大道: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年10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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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9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及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名誉董事长、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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