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9年10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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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集团公司相关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从公司战略出发,以持续改善公司的运营状况、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促进资产增值为目标,从相对独立和客观的视角,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开展的一种监控、检查、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董事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纪检合规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纪检合规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纪检合规部可以邀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的审核工作,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纪检合规部经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纪检合规部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需要列入公司经费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及权限第九条 纪检合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审计业务流程、规范,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
    
    (二)对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业务部、控股子公司或三级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三)根据计划对各业务部、控股子公司、三级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五)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经济效益审计;
    
    (六)对投资控股企业的运营状况和投资效果进行投资效益审计;
    
    (七)对投资项目的程序性和效果性开展投资后评价;
    
    (八)视情况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工作;
    
    (九)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为确保顺利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纪检合规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通过公司信息系统查阅有关财务、业务资料,对各项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控;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检查资金、财产的安全性和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对涉及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根据需要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党委会的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和合理的职业谨慎,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纪检合规部应当于每年年初,根据公司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或下属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实施工作基本程序包括:
    
    (一)审计准备阶段,包括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包括审计取证、审计评价;
    
    (三)审计终结阶段,包括报告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纪检合规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成员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
    
    特殊审计事项,可以在进驻被审计单位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纪检合规部审定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经主管领导、公司相关领导和董事长审批,下发被审计单位,抄送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纪检合规部应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确保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提高审计效果。
    
    第十九条 纪检合规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重大审计项目及审计结果纪检合规部应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及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及运用
    
    第二十一条 纪检合规部是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必要时安排后续审计。纪检合规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是三级公司的,由相应的子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工作;对需要在公司层面加强管理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自觉接受经授权、批准的各类审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能提供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计组要求签字的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应签署明确意见;审计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期限向纪检合规部书面报送落实结果。没有落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三)阻挠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四)被审计单位不抓紧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或拒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是纪检合规部进行审计监督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是项目审计的必要程序。项目审计结束后,纪检合规部负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第三十条 凡是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签证业务活动,在内审工作中形成文件资料及重要原始凭证均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要完整、齐全、手续完备,按审计事项一项一卷。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纪检合规部保存。
    
    第八章 奖惩及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设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废止。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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