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相关资料,监事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能力资质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相关内控审计工作等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根据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并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与会监事签字:
朱泰东 黄 桦 陈 炜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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