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相关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妥善归档保存。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一: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否 否 签署书面保密 □是□否
情人名单 承诺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