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0 年 2 月 17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总裁的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约定。
第五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裁对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工作。
第六条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副总裁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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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或解聘;
(九)召集和主持总裁办公会议;
(十)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在行使前述职权时,应符合公司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裁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二)按照分工和授权范围,负责主管部门的工作,并向总裁报
告工作情况;
(三)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
向总裁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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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并向总裁报告;
(五)拟定分管工作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主管部门的业务
及相关费用和支出;
(七)董事会、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总裁经董事会授权,可
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支出;
(二)有权决定公司单个及单笔项目投资金额 500 万元以下,或
一年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下的对外
投资事项,并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日常经营中,负责审核在董事会决定的综合授信额度范围
内的贷款,并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授权的其他
事项。
上述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裁在履行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
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开一
次,由总裁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各
部门负责人及有需要参会的其他人员。总裁办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参会人员由总裁办公室通知,总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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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裁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十五条 总裁因故不能履职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为召
集、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会议录音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五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应接受董事长的督促、检查和指
导,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总裁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分为
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经营计
划;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执行情况;
(三)公司财务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特别报告内容包括: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过程中,相关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导致不改变决议内容会影响公司利益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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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遇有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目标时,应向
董事长报告;
(三)遇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
力事件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裁应向董事会作定期业务报告,并抄报公司监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中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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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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