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未出具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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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未出具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的说明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未出具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的说明
    
    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本
    
    所律师未在2019年10月27日16时前出具贵公司2019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进行说明:
    
    1、本所受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金平、刘大来出席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凯迪克格兰云天大酒店三层三号会议室,本所律师王金平、刘大来依法出席会议并正常履行见证工作。
    
    2、2019年10月25日下午17时许,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工作在进行中,部分参会人员对见证律师的专业性、公正性提出质疑,并无端指责和谩骂进而引发争执,公司某中小股东及贵公司一名董事无端攻击见证律师助理,致其受伤倒地。警方到场后,要求见证律师作为证人协助调查,贵公司董事长张炫尧宣布本次股东大会会程中止。
    
    3、截止至2019年10月27日16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程仍未恢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因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中止且未能有效恢复,见证律师无法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未出具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的说明》的签字页]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_________
    
    王金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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