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
同意的独立意见。
2. 《关于六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而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当中的发
行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对象、限售期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六次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3.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六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六次修订稿)》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六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六次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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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六次修订稿)》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六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
5.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六次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六次修订稿)》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六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
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
事宜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罗和安 戴奉祥 石桐灵
202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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