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
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中银绒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独立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戴平先生、石磊先生、马翠芳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
事,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因上述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 9 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王润
生、刘京津、禹万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认真审阅王润生、刘京津、禹万明先生的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
其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同意补选王润生、刘京津、禹万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开展证券投资事项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以上
投资行为,公司已建立健全《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等内控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进行证券投资
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制度》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制度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刚 虞世全 安国俊
202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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