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董事会
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经审阅陈文淼先生、王志坚先生、孙健先生、胡海华先生的个人
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2. 经审查,陈文淼先生、王志坚先生、孙健先生、胡海华先生的提
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3. 同意聘任陈文淼先生、王志坚先生、孙健先生、胡海华先生为公
司副总裁。
二、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下
称“陕重汽”)、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法士特”,含
合并范围内权属公司)、陕西汉德车桥有限公司(下称“汉德车桥”)
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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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陕重汽、法士特、汉德车桥开展结构性存款
业务的审批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已就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制定了《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及信
息披露制度》,建立了健全的组织结构、业务操作流程。
3. 公司已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陕重汽、法士特、汉德车桥拟与国
有银行及上市银行开展的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
了相应的监管机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陕重汽、法士特、汉德车桥开
展的结构性存款风险可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开
展结构性存款业务。
独立董事签字:
张 忠 王贡勇
宁向东 李洪武
闻道才
202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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