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中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0年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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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

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持续、

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合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津贴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发放;公司董事

长薪酬按本方案执行,内部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标准领取基本薪酬。

    监事津贴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发放,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按在公司担任

的岗位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控制短期行

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

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实施相关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公司

人力资源部门为董事会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公司管理人员年度绩

效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协助董事会具体实施对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为基本

薪酬、绩效奖励(津贴)和特别奖励。

    第七条   董事长基本薪酬为 90 万元/每年。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为每年 10 万元。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监事发放会议津贴,津贴标准为每次会议 3000 元。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基本薪酬、绩效奖金及其他激励形式部

分按其所任职务标准执行,不再领取会议津贴。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其基本薪酬、绩效奖金及其他激励形式部分按其

岗位工资发放标准执行,并领取会议津贴。

    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监事仅发放会议津贴。

    第九条   总经理基本薪酬为 90 万元/每年;副总经理基本薪酬为 75 万元/

每年;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基本薪酬为 65 万元/每年。

    年度绩效薪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另行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考

核细则》进行审议、考核。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

充福利、法定福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指年度身体健康检查等公司提
供的除法定福利之外的福利。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

充福利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提供。

    第十二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

绩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由董事长提出建议,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奖励

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不再享受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果

依法定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每年保险

费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责任限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具体以与保险

公司协商确定数额为准),由经营层办理与责任保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

定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

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责任保险范

围由合同约定,董监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才生

效,修改亦同,如果本规则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

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作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的基

本制度,如有其他具体实施细则可另行确定,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具体考

核及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制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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