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
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奇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海外经营发
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
保,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剑洪、赵保卿、林洪生
202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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