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 尤夫 公告编号:2020-01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近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 民初
850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某彬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出民事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131)。
二、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尤夫股份及相关被告为上海富控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借款提供关联担保,违反前
述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且尤夫股份与前述借款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系市场公
开信息,原告应当明知。因此,对原告主张尤夫股份及相关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
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崔之火、朱士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张某彬返还借款本金 1.32 亿元及利息;
2、对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之火、朱士民分别用于质押担保
的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77.81 万股股票、1339.4 万股股票、154.04
万股股票(证券代码 600532),原告张某彬有权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驳回原告张某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崔之火、朱士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崔之火、朱士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免除了公司可能承担或有担保责任的风险,公司或有担保债
务数额由此相应减少,本次公告的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
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公告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 56 起,涉及金
额合计 309,858.75 万元。其中 28 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
及金额 146,517.78 万元;3 起已调解,涉及金额 17,086.84 万元;7 起已产生最
终判决结果,涉及金额 15,241.09 万元。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 民初 850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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