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监管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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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廖定海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号
    
    廖定海、廖文:
    
    你们作为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2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0.58%变动至32.48%,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8.1%,其中被动稀释比例为 4.22%。你们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中海达股份,直至2020年2月11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郑重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17日
    
    关于对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廖定海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号
    
    廖定海、廖文:
    
    你们作为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2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0.58%变动至32.48%,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8.1%,其中被动稀释比例为 4.22%。你们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中海达股份,直至2020年2月11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郑重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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