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
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 2019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修订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对公司修订的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的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我们对公司修订的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
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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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平 姚春德 沈同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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