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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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银行授信
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向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张为华 刘卫东 张金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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