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开雄 官建华 郑学军
202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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