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文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关于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因此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开雄 官建华 郑学军
2020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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