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
回复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410007
电话:0731 82953778 传真:0731 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
回复法律意见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的“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64 号”《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要求,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博云汽车延期支付剩余借款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是,请你公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和第13.3.3条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
回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核查:
2018年10月10日,公司与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集团”)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兴湘集团以人民币6,670.67万元(陆仟陆佰柒拾万零陆仟柒佰元)受让湖南博云汽车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汽车”)82.59%的股权。截至2018年10月1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博云汽车提供资金支持形成了应收博云汽车借款本息合计21,745.81万元。该笔借款系博云汽车股权转让完成前,为了支持博云汽车的发展,公司为其提供资金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2019年7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粉冶中心”)完成增资扩股事宜,兴湘集团认缴粉冶中心51.00%股权事项完成,博云汽车与公司为同一控制人兴湘集团下属企业,博云汽车所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款项形成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但该资金占用情况非公司违规发生及控股股东恶意行为发生,系公司所持博云汽车82.59%股权对外转让完成后被动形成。
关于博云汽车股权交割日前形成的博云汽车应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往来款,公司与博云汽车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签署了《借款协议》,根据借款协议安排,博云汽车需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归还全部欠款,同时根据公司与兴湘集团签署的《保证合同》要求,兴湘集团为博云汽车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所欠公司19,178.08 万元债务的偿还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2019年12月25日,博云汽车已偿还公司欠款19,100万元,剩余应还欠款本息为4,426.39万元。鉴于博云汽车筹措剩余还款资金存在较大压力,并考虑到博云汽车相关欠款系公司转让所持其 82.59%股权之前所形成且已归还了大部分欠款,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博云汽车还款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同意博云汽车延期支付剩余款项,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公告该事项后,由于该延期事项可能会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情形,即该事项可能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情形,鉴于此,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取消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并要求博云汽车务必尽快归还公司欠款。截至2020年2月14日,博云汽车已将剩余欠款全部归还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13.3.2条规定:“本规则第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本所认为,博云汽车延期支付剩余借款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但该情形系博云新材转让博云汽车控股权后所被动形成,且博云汽车现已经归还全部借款,未出现“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博
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旷 阳
经办律师:
唐萌慧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