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下列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471名激励对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7,131,9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2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60,600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张俊民、田昆如、谢利锦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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