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大信备字【2020】第14-0000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或“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的贵部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7号《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显示:2020 年1 月 21 日,你公司披露《2019 年度业绩预告》显示,你公司预计 2019 年度亏损 10,000.00万元至 14,000.00 万元,其中,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你公司与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亚”)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 946 号),你公司拟计提的非经常性损益支出“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和赔偿款”及相应利息将导致你公司亏损约 8,000.00 万元; 2019 年 12 月28 日,你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与兴源环亚合同纠纷案预计影响你公司 2019 年净利润 4,422.08 万元。请说明上述预计亏损金额在短期内产生较大差异的原因、具体金额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依据等,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2 月 5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收到关注函后,本所积极组织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回复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预计亏损金额在短期内产生较大差异的原因
1.2019年12月28日公告情况
2019年12月26日,华塑控股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946号终审判决)。判决华塑控股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75元及利息(利息以5,527.57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的3倍为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起);判决华塑控股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款损失共计4,422.08万元。
2019年12月28日,华塑控股进行重大诉讼事先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号)。基于财务梳理、历年公告数据等事实,华塑控股认为“支付兴源环亚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75万元及利息”的判决违背案件事实并拟就判决结果向上一级机关提起申诉再审,故仅对政府收储土地赔偿款4,422.08万元作了预计损失。
2.2020年1月21日公告情况
2020年1月20日,华塑控股汇同律师、年审会计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仔细分析、综合判断。从谨慎性原则出发,除对政府收储土地赔偿款4,422.08万元作了预计损失外,对法院判令支付给兴源环亚的5,527.575万元及利息也作预计损失处理,预计损失约为8,000.00万元。
3.两次公告差异金额的计算过程及原因
两次公告差异金额为3,577.92万。导致差异的主要原因系首次公告未考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未确认德瑞房产2018年5月8日超额转让债权由此形成的损失。华塑控股目前正拟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再审或者向德瑞房产追偿,并基于谨慎原则暂按照判决书计算确认相应损失。
两次公告差异金额主要由两部分构成(零星差异为判决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判决书计算利息等):
(1)本金不一致形成的利息差异1,880.76万元。
①如“二.涉诉往来款项的形成过程、历年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的依据(九)2017年度”所述,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余额为5,285.51万元,由房地产合作开发款2,001.79万和土地收储补偿款3,283.72万两部分构成,其中房地产合作开发款计息本金为2,228.00万。2018年1月1日至5月8日间除正常计息外,上述债权未发生其他变动。因此截止2018年5月8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余额为5,300.13万,由房地产合作开发款2,016.41万和土地收储补偿款3,283.72万两部分构成。计算过程如下:
债权人 计息本金 高院判决的年利率 转让协议约定的年利率 计息天数
【全年365天】
德瑞房产【注】 22,280,000.00 128
张睿 24% /年 【袁祖文月息 128
宏志实业 29,900,000.00 14.7%/年 1.3%】 128
王艺衡
袁祖文 8,600,000.00 128
合计 60,780,000.00
(续)
债权人 应计利息 截止2018年5月8日的余额
2018.1.1-2018.5.8 合作开发款本金 合作开发款利息 土地收储款
德瑞房产【注】 146,256.66 22,280,000.00 -2,115,874.59 32,837,190.00
张睿 16,582,700.00
宏志实业 2,516,515.07 29,900,000.00 18,656,315.07
王艺衡 4,500,000.00
袁祖文 470,478.90 8,600,000.00 3,041,878.90
合计 3,133,250.63 60,780,000.00 36,165,019.38 37,337,190.00
注:截止2018年5月8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合作开发款利息为负数,系2014年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 3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利率与德瑞房产与宏志实
业、袁祖文等约定的利率差异由德瑞房产承担导致的。
②2019年12月26日,华塑控股收到的(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5,527.575万【法院认定的截止2018年5月8日欠付德瑞房产余额】作为本金和计息基数。
③根据“二.涉诉往来款项的形成过程、历年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的依据”可看出,(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截止2018年5月8日欠付德瑞房产的5,527.575万债权是由本金和利息构成(其中本金5,527.575万元)。华塑控股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利息再计息的差异部分1,880.76万暂作预计损失处理。该部分损失计算过程如下:
法院判决计提基数 原计息本金 期间
55,275,750.00 22,280,000.00 2016.1.1-2019.12.31
(续)
(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利率 利息增加数
14.25% 18,807,577.50
(2)法院判决利率与协议利率形成的差异1,799.77万元。
①2014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川民终字第 3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塑控股支付德瑞房产11,428.00万房地产合作开发款本金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 倍计算。2016年执行年利率14.25%,2017年执行年利率为14.25%,2018年执行年年利率为14.7%。
②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3月19日,德瑞房产将其持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杨利军、鲜果等人,协议约定月利率为1.3%或2%,即年利率15.6%或24%。
③华塑控股基于判决结果及2017年12月28日德瑞房产出具的《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说明中明确指出利差部分由德瑞房产自行承担】,将前述利差部分冲抵欠付德瑞房产的款项且华塑控股已于2018年按上述方式对各债权受让人利息进行再次确认。
④2019年12月26日,华塑控股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与“利差冲减德瑞房产款项”的事实相违背。华塑控股基于谨慎性原则,将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利差1799.77万作预计损失处理。该部分损失计算过程如下:
利息
利息 【(2014)川民
单位名称 本金 时间段 【德瑞房产与受 终字第 369 号 利差金额
让人约定利率】 民事判决书判定
利率】
宏志实业 59,900,000.00 2016.2.1-2017.12.31 27,554,000.00 16,360,187.50 11,193,812.50
2018.1.1-2018.12.31 7,176,000.00 4,395,300.00 2,780,700.00
袁祖文 8,600,000.00 2016.2.1-2017.12.31 2,571,400.00 2,348,875.00 222,525.00
2018.1.1-2018.12.31 1,341,600.00 1,264,200.00 77,400.00
张睿 23,500,000.00 2016.2.1-2017.2.28 6,110,000.00 3,627,812.50 2,482,187.50
2017.6.1-2017.12.15 3,055,000.00 1,813,906.25 1,241,093.75
合计 92,000,000.00 47,808,000.00 29,810,281.25 17,997,718.75
注:该部分利差由德瑞房产承担,会计处理调整冲减其他应付款—德瑞房产1,799.77万。
综上,华塑控股前后两次公告差异主要系首次公告未考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未确认德瑞房产2018年5月8日超额转让债权形成的损失,上述差异金额的计算过程符合实际情况,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涉诉往来款项的形成过程、历年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的依据
(一)2009年度
2009年2月10日,华塑控股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房产”)签订了《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约定将华塑控股及其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的三宗出让工业用地,在享受政府“退城进园”政策之后,委托德瑞房产进行房地产开发。华塑控股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其上述工业用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商业用地。若超过此期限,华塑控股则应按同期农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向德瑞房产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华塑控股2009年年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 XYZH/2009CDA4028 号审计报告。我们通过东方财富网下载当年已公告的审计报告,未发现与德瑞房产相关的往来及披露。
(二)2010年度
2010年11月8日,德瑞房产与华塑控股签订《<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补充协议》。截止2010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累计收到德瑞房产支付的合作开发款10,778.00万。华塑控股2010年年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11]第 1-2119号审计报告,相关款项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并在“八、承诺事项 第2点”披露。
(三)2011年度
2011年华塑控股收到德瑞房产支付的合作开发款500万。由于上述土地使用权因中信银行借款未予以归还结清而被法院冻结,正在办理解除抵押、变性及相关手续。因此,华塑控股按照同期农业银行贷利率的三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1,479.67万。截止2011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12,757.67万元,其中11,278.00万为合作开发款,1,479.67万为资金占用利息。华塑控股2011年年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12]第 1-2248号审计报告,相关款项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并在“十、承诺事项 第2点”披露。
(四)2012年度
2012年11月2日,因华塑控股未按协议约定完成上述三宗土地的开发,德瑞房产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民初字第 63 号),请求依法判令华塑控股履行《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并赔偿其资金损失。同时,德瑞房产向华塑控股承诺放弃对南充市国用[2001]第 0002558 号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权,变更为分取该宗土地拍卖价值的收益。截止2012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15,921.99万元,其中11,378.00万元为合作开发款,4,543.99 万元为资金占用利息(当期利息为 3,064.31 万元)。华塑控股 2012年年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13]第 14-00027号审计报告,相关款项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并在“九、或有事项 4、其他或有事项”中披露。
(五)2013年度
2013年华塑控股收到德瑞房产的土地开发合作款50万。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17,127.47万,其中11,428.00万元为合作开发款,5,699.47万为资金占用利息(当期利息为1,155.47万)。华塑控股2013年年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14]第 14-00023号审计报告,相关款项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并在“九、或有事项 4、其他或有事项”中披露。
(六)2014年度
(1)2014年1月2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南中法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华塑控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德瑞房产11,428.00万及其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华塑控股不服上述判决,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2014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川民终字第 3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塑控股支付德瑞房产11,428.00万房地产合作开发款本金及其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计算,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12日止。(3)截止2014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18,874.18万元,其中11,428.00万为合作开发款,7,446.18万为资金占用利息(当期利息为1,746.72万)。(4)华塑控股2014年年报经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亚会 A 审字(2015)006号审计报告,相关款项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并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2、其他重大事项”中披露。
(七)2015年度
2015 年 2 月 5 日,华塑控股与德瑞房产达成《和解协议书》。后华塑控股按协议支付了资金占用利息3185万,德瑞房产放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的主张,至此(2014)川民终字第369 号民事判决履行完毕。2015 年 12 月 25 日,华塑控股与南充市顺庆区政府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政府决定依法整体回收公司103.2 亩、40.01 亩、51.61 亩三块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总价21,272.13万。其中依法被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103.2亩于 2015 年12 月 29 日收到总价款9,567.438万的51%即4,879.00万元,并办理了土地权证注销手续,剩余4,688.438万形成公司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的债权。按照约定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偿款50%作为补偿金赔偿给德瑞房产,华塑控股当期确认了对德瑞房产的支出 4,783.719 万。2015年 12 月与德瑞房产达成协议,为促进土地收储的顺利进行,德瑞房产豁免了公司 2,000.00万债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20,561.86万,其中11,428万元为合作开发款,4,350.15万为资金占用利息(当期利息为2,088.96万),4,783.72万为土地收储补偿款。华塑控股2015年年报经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亚会 A 审字(2016)0165号审计报告,相关款项在其他应付款核算并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2、其他重大事项”中披露。
(1)2015年12月31日余额计算过程=18,874.18万-3,185.00万(支付的利息)+4,783.719万(土地收储款50%)+2,088.96万(当年的利息)-2,000.00万(豁免)=20,561.86万元。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土地合作开发款15,778.15万(其中本金11,428.00万元,利息4,350.15万)。该欠款余额通过德瑞房产于2016年1月22日向华塑控股出具的《债权转让及相关事宜通知函》、德瑞房产于2016年1月22日与宏志实业、冷奕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可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的土地收储款余额4,783.72万可根据协议约定确认。即截止2015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与德瑞房产对双方往来余额确认一致。
(八)2016年度
2016年1月18日,德瑞房产向华塑控股出具《委托支付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土地合作开发款15,778.15万(其中本金11,428.00万元,利息4,350.15万);欠付德瑞房产土地收储分成款4,783.72万,合计20,561.86万;
(2)根据遂宁仲裁委员会(2016)遂仲字01号裁决书确定:①华塑控股支付给德瑞房产15,778.15万的款项中,德瑞房产和兴源环亚各享有7,889.075万所有权;②华塑控股向德瑞房产支付的土地收储损失赔偿款中,德瑞房产和兴源环亚各享有50%所有权。由于前述委托支付函及裁定并没有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华塑控股未据此调整往来明细。2016年11月18日,兴源环亚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华塑控股代德瑞房产向其支付5589.08万及利息,后华塑控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2016年1月22日,德瑞房产与宏志实业、杨利军等6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德瑞房产将其拥有的对华塑控股的债权15,778.14万【土地合作开发款本金11,428.00万及利息4,350.14万】中的部分转让给上述受让人。2016年2月9日,德瑞房产与袁祖文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其拥有的对华塑控股的债权15,778.14万【土地合作开发款本金11,428万及利息4,350.14万】中的部分转让给袁祖文。
2016年3月19日,德瑞房产将4,783.72万债权【土地收储分成款】中的1,500.00万元转让给杨茂柏;2016年3月21日,杨茂柏又将其债权转让给王艺衡,王艺衡由此取得对华塑控股的债权。债权转让过程如下:
房地产合作开发款
债权人 转让前 转让过程 转让后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德瑞房产 114,280,000.00 43,501,400.00 -92,000,000.00 -15,903,500.00 22,280,000.00 27,597,900.00
冷奕 23,373,300.00 23,373,300.00
陈姝宇 10,000,000.00 3,780,000.00 10,000,000.00 3,780,000.00
鲜果 10,406,700.00 10,406,700.00
张睿 23,500,000.00 3,317,700.00 23,500,000.00 3,317,700.00
宏志实业 7,120,000.00 2,045,800.00 7,120,000.00 2,045,800.00
杨利军 9,000,000.00 6,760,000.00 9,000,000.00 6,760,000.00
王艺衡
袁祖文 8,600,000.00 8,600,000.00
合计 114,280,000.00 43,501,400.00 114,280,000.00 43,501,400.00
(续)
土地收储款
债权人 转让前 转让过程 转让后 转让后合计
德瑞房产 47,837,190.00 -15,000,000.00 32,837,190.00 82,715,190.00
冷奕 23,373,300.00
陈姝宇 13,780,000.00
鲜果 10,406,700.00
张睿 26,817,700.00
宏志实业 9,165,800.00
杨利军 15,760,000.00
王艺衡 15,000,000.00 15,000,000.00 15,000,000.00
袁祖文 8,600,000.00
合计 47,837,190.00 47,837,190.00 205,618,690.00
由上表可看出:德瑞房产于2016年1月22日将其拥有的债权15,778.14万【土地合作开发款本金及利息】中的10,790.35万转让后,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4,987.80万,其中:本金2,228.00万;利息2,759.80万。
2016年1月28日和2月29日,华塑控股通过子公司康达瑞信代付偿还德瑞房产2,300.00万利息。2016年5月,王艺衡、张睿、陈姝宇作为原告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塑控股立即偿付其欠款,德瑞房产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原告通过诉前保全,申请冻结华塑控股应收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储剩4,688.438万。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川1302财保95、9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
2016年度利息计算过程及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余额如下:
债权人 计息本金 高院判决利率 转让协议约定利率 当期实际计提利息
(14.25%)
德瑞房产【注】 22,280,000.00
冷奕 23,373,300.00
陈姝宇 10,000,000.00
鲜果 10,406,700.00 24% /年
张睿 23,500,000.00 14.25%/年 (其中与袁祖文约定的 16,284,900.00
宏志实业 7,120,000.00 年利率为15.6%/年)
杨利军 9,000,000.00
王艺衡
袁祖文 8,600,000.00
合计 114,280,000.00 16,284,900.00
(续)
债权人 当期偿还款项 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余额
合作开发款本金 合作开发款利息 土地收储款
德瑞房产【注】 23,000,000.00 22,280,000.00 32,837,190.00
冷奕 23,373,300.00
陈姝宇 10,000,000.00
鲜果 10,406,700.00
张睿 23,500,000.00 36,786,400.00
宏志实业 7,120,000.00
杨利军 9,000,000.00
王艺衡 15,000,000.00
袁祖文 8,600,000.00
合计 23,000,000.00 114,280,000.00 36,786,400.00 47,837,190.00
华塑控股2016年年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17】第14-00019号审计报告。华塑控股在收到《债权转让协议》后发现:德瑞房产将其部分债权转让给上述受让人时约定的资金占用利率(部分为月息2%;部分为月息1.3%)均高于依据法院判决的利率(利息按同期中国农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因此华塑控股当期按法院判决计提利息,通过预计负债科目核算。
注:宏志实业、冷奕、陈姝宇、鲜果、张睿和杨利军利率为2%/月;袁祖文利率为1.3%/月。
(九)2017年度
(1)2017年4月12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3民初91号裁定,将兴源环亚代位权纠纷诉讼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华塑控股不服裁定,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初91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2)王艺衡诉华塑控股案于2017年2月15日进行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7月3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川1302执145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7日从华塑控股应收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储补偿款债权中提取1,500.00万。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提取款项中的1,050.00万已划拨给王艺衡,余款仍被提存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账户。
(3)张睿诉华塑控股案于2017年2月15日进行和解并达成《调解书》。2017年12月1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强制执行华塑控股应收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储补偿款2,600.00万。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提取款项中的1,940.00万已划转给张睿,余款仍被提存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4)2017年9月20日,鲜果将其持有华塑控股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2017年11月16日,陈姝宇将其持有华塑控股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2017年12月8日,冷奕将其持有华塑控股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2017年12月22日,杨利军将其持有华塑控股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宏志实业。债权转让过程如下:
房地产合作开发款
债权人 转让前 转让过程 转让后
本金 利息
德瑞房产 23,585,100.00 23,585,100.00
冷奕 28,515,426.00 -23,373,300.00 -5,142,126.00
陈姝宇 15,980,000.00 -10,000,000.00 -5,980,000.00
鲜果 12,696,174.00 -10,406,700.00 -2,289,474.00
张睿 31,987,700.00 31,987,700.00
宏志实业 10,732,200.00 52,780,000.00 22,151,600.00 85,663,800.00
杨利军 17,740,000.00 -9,000,000.00 -8,740,000.00
王艺衡
袁祖文 9,829,800.00 9,829,800.00
合计 151,066,400.00 151,066,400.00
(续)
土地收储款
债权人 转让前 转让过程 转让后 转让后合计
德瑞房产 32,837,190.00 32,837,190.00 56,422,290.00
冷奕
陈姝宇
鲜果
张睿 31,987,700.00
宏志实业 85,663,800.00
杨利军
王艺衡 15,000,000.00 15,000,000.00 15,000,000.00
袁祖文 9,829,800.00
合计 47,837,190.00 47,837,190.00 198,903,590.00
(5)2017 年 12 月 27 日,华塑控股收到宏志实业出具的《关于欠款及减免利息的通知》。通知明确:若华塑控股在 2017 年 12 月 29 日前偿付其本金 3,000.00 万元且华塑控股的控股股东为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宏志实业豁免利息 2,400.00万元。上述通知在华塑控股支付其本金 3,000.00万且控股股东为上述欠款签署担保函后自动生效。2017 年 12 月 27 日,华塑控股的控股股东出具《担保函》。2017年12月28日,华塑控股向宏志实业支付本金3,000.00万。至此华塑控股已完成《关于欠款及减免利息的通知》所述条款并经宏志实业确认,将减免的利息计入当期收益。
(6)华塑控股2017年年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18】第14-00033号审计报告。上述债权2017年度利息计算过程及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余额如下:
债权人 计息本金 高院判决的年 转让协议约定的 当期实际计提利息
利率 年利率 (14.25%)
德瑞房产【注】 30,880,000.00 -3,567,231.25
冷奕
陈姝宇 24% /年
鲜果 14.25%/年 (其中与袁祖文约
张睿 23,500,000.00 定的年利率为 3,995,000.00
宏志实业 59,900,000.00 15.6%/年) 14,376,000.00
杨利军
王艺衡
袁祖文 1,341,600.00
合计 114,280,000.00 16,145,368.75
(续)
债权人 当期偿还款项 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余额
合作开发款本金 合作开发款利息 土地收储款
德瑞房产【注】 22,280,000.00 -2,262,131.25 32,837,190.00
冷奕
陈姝宇
鲜果
张睿 19,400,000.00 16,582,700.00
宏志实业 54,000,000.00 29,900,000.00 16,139,800.00
杨利军
王艺衡 10,500,000.00 4,500,000.00
袁祖文 8,600,000.00 2,571,400.00
合计 83,900,000.00 60,780,000.00 33,031,768.75 37,337,190.00
注1:宏志实业、冷奕、陈姝宇、鲜果、张睿和杨利军利率为2%/月;袁祖文利率为1.3%/月;
张睿与华塑控股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2017年3-5月不计息。
注2:2017年12月28日华塑控股收到德瑞房产出具的《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说明
中明确了利差由德瑞房产承担,华塑控股据此调整账务,各债权受让人利息按德瑞房产与各
债权受让人约定利率确认,将高院判决利率与转让协议约定利率的利差部分冲减德瑞房产的
往来,当期冲减德瑞房产利息356.72万元。
(十)2018年度
(1)2018年1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民辖终70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华塑控股的诉求。2018年5月8日,德瑞房产与兴源环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从2018年5月8日起将其对华塑控股享有全部债权50%的份额(金额为10,280.935万)转让给兴源环亚,由华塑控股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债权受让方。协议中50%的份额由两部分构成:①经德瑞房产确认的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为止华塑控股欠付其本金及利息15,778.15万50%的份额;②经德瑞房产确认的2015年华塑控股土地收储款中属于其享有的4,783.72 万债权50%的份额。由于德瑞房产已于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3月19日期间将其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为止的债权分别转让给宏志实业、陈姝宇、杨利军、张睿等人,华塑控股据此调整了往来明细并在后续期间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截止2018年5月8日,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的款项中的计息本金仅余 2,228.00万元,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计息基数远超出实际,属于超额转让。华塑控股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第4项”已进行了披露。
(2)2018年4月16年,袁祖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塑控股偿还其本金860.00万及利息。华塑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南充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2018年6月11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302民初2280号裁定书,驳回华塑控股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8年9月18日,华塑控股收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0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塑控股向袁祖文偿还本金860.00万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31日,华塑控股根据前述判决累计计提利息391.30万元及延迟支付金和案件保全费25.44万。
(3)2018年,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将提存在其账户的450.00万余款划转给王艺衡。至此华塑控股欠付王艺衡的债务清偿完毕。
(4)2018年10月15日,张睿与华塑控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华塑控股以其应收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华塑控股原子公司,后破产重整)1219.87万债权抵偿欠付其除660.00万【划转提存在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的650.00万土地收储款及10.00万的案件执行费】之外的所有债权。截止2018年12月31日, 650.00万余款仍提存在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账户。
(5)上述债权2018年度利息计算过程及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余额如下:
债权人 计息本金 高院判决的 转让协议约 当期实际计提 延迟支付金
利率 定利率 利息
德瑞房产【注】 22,280,000.00 417,060.00
张睿 14.7%/年 24% /年
宏志实业 29,900,000.00 7,176,000.00
王艺衡
袁祖文 8,600,000.00 1,341,600.00 254,402.00
合计 60,780,000.00 8,934,660.00 254,402.00
(续)
债权人 当期偿还款项 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余额
合作开发款本金 合作开发款利息 土地收储款
德瑞房产【注】 2,116,008.79 22,280,000.00 -3,961,080.04 32,837,190.00
张睿 10,082,700.00 6,500,000.00
宏志实业 29,900,000.00 23,315,800.00
王艺衡 4,500,000.00
袁祖文 8,600,000.00 4,167,402.00
合计 16,698,708.79 60,780,000.00 30,022,121.96 32,837,190.00
注:2017年12月28日华塑控股收到德瑞房产出具的《关于<协议书>的条款说明》,明确高
院判决年利率与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年利率之差由德瑞房产承担。华塑控股据此调整账务,
利差部分冲减德瑞房产往来,当期利差冲减德瑞房产利息后仅计提41.71万元。
(十一)2019年度
(1)2019年1月4日,宏志实业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塑控股偿还截止到2017年12月22日的本金2,990.00万元及对应利息,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3日起以2,99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019年2月10日,华塑控股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3月22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川13民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明确华塑控股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9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川01民初36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华塑控股持有博威亿龙100.00%的股权。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上述案件无实质进展。
(2)2019年1月2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余款划转给张睿。至此华塑控股欠付张睿的债务清偿完毕。
(3)2019年12月10日,华塑控股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塑控股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地产合作开发款5,527.575万及利息(利息以5,527.575万为基数,以年利率4.75%的3倍为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起);判决华塑控股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政府收储土地补偿款、赔偿款损失共计4,422.08万。” 2020年1月21日,华塑控股汇同律师、年审会计师,对法院出具的(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仔细分析、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法院判令支付给兴源环亚的5,527.575元及利息在华塑控股欠付德瑞房产款项余额后作预计损失。
(4)上述债权2019年度利息计算过程及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余额如下:
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余额
债权人 计息本金 当期利息费用 合作开发款 土地收储款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兴源环亚 55,275,750.00 31,681,296.47 55,275,750.00 31,603,910.06 44,220,803.33 77,386.41
宏志实业 29,900,000.00 4,395,300.00 29,900,000.00 27,711,100.00
袁祖文 8,600,000.00 1,264,200.00 8,600,000.00 5,431,602.00
合计 93,775,750.00 37,340,796.47 93,775,750.00 64,746,612.06 44,220,803.33 77,386.41
(5)2018年12月31日余额及2019年12月31日余额对比
2018年12月31日余额
债权人 合作开发款本金 合作开发款利息 土地收储款 变化过程
兴源环亚
德瑞房产 22,280,000.00 -3,961,080.04 32,837,190.00
张睿 6,500,000.00 -6,500,000.00
宏志实业 29,900,000.00 23,315,800.00
王艺衡
袁祖文 8,600,000.00 4,167,402.00
合计 60,780,000.00 30,022,121.96 32,837,190.00 -6,500,000.00
(续)
2019年12月31日的余额
债权人 当期利息费用 合作开发款 合作开发款 土地收储款 土地收储款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兴源环亚 31,681,296.47 55,275,750.00 31,603,910.06 44,220,803.33 77,386.41
德瑞房产
张睿
宏志实业 4,395,300.00 29,900,000.00 27,711,100.00
王艺衡
袁祖文 1,264,200.00 8,600,000.00 5,431,602.00
合计 37,340,796.47 93,775,750.00 64,746,612.06 44,220,803.33 77,386.41
注:因2019年宏志实业、袁祖文的利差无法从德瑞房产扣除,故按法院判决利率(按中国农
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计算。
华塑控股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事实不符,导致德瑞房产超额转让债权形成损失,华塑控股目前正拟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再审或者向德瑞房产追偿。综上,华塑控股历年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各时点的债务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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