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
3、未发现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同意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
茅宁 刘一平 成志明 周俭骏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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