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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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按规定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做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30万股调整为54.085万股。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以2020年2月14日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及权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授予资格,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人数、授予价格等,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晓梅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艺峰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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