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上,对此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预留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并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81.2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7,20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5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2.45元/股调整为22.27元/股。经核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个人原因已申报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明华、周雪林、蔡宁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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