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发展,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利率按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王一飞 李安兴 朱祖银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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