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0年2月14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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