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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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19)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3296号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新兴”)的委托,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法律意见书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高新兴现持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的主要信息如下:
名称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617430553W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注册资本 176,386.2482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
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
发,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
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
经营范围 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
接收设备、发射设施)、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
电设备、通信电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
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通
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
经营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
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通信设施安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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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1997年11月14日至 长期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兴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高新兴”,证券代码为30009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高新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兴为依法设立并合有效存续的股份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高新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高新兴依法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0年2月14日,高新兴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核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高新兴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激励公司业务领军人才和核心管理、业务和技术骨干团队,与公司共同成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业务和技术骨干人员,共 66 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根据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法律意见书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股权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6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61%。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拟授予股票期权 占拟授予总数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数量(万份) 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涛 财务总监 20 0.43%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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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管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65人 4,580 99.57% 2.60%
合计(66人) 4,600 100.00% 2.61%
注:1、上述任何一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高新兴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高新兴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及禁售期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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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50%
行权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50%
行权期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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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每股6.60元。
2、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06元;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34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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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⑥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⑦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⑨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法律意见书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⑥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⑦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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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⑨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单位年度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的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考核期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根据公司设定的各单位业绩考核体系,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分为 A/B 两档,达
到所在单位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第二个解锁条件,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可行权比例对应关系如下:
考核年度 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 可行权比例
60%≤所在单位的净
A X
利润目标达成率X≤100%
2020年-2021年
所在单位的净
B 0%
利润目标达成率X<60%
注:每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X若超过100%按100%计。
(4)个人年度业绩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的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的考核期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根据公司设定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A/B/C/D/E档,达到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要求
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第三个可行权条件。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
与可行权比例对应关系如下:
考核年度 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 可行权比例
2020年-2021年 公司设定的个人绩效标准 A/B/C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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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定的个人绩效标准 D/E 0%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年度业绩考核、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每个激励对象需要同时满足公司年度业绩考核、所在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才能达到可行权条件,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反映公司当前对市场规模发展的需求和企业成长性等。
此外,单位年度业绩考核按照激励对象所任职的单位不同,设置了不同的考核标准,有利于鼓励各个单元积极参与公司整体的发展。
除公司和单位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与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实施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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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新兴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履行了如下程序:
1、第五届董事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拟订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意见,认为: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权安排、行权安排(包
括授权额度、授权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无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4、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2月14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等。
5、高新兴已聘请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依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高新兴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应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高新兴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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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新兴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高新兴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高新兴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高新兴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意见书出具日,高新兴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待履行尚需履行的程序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高新兴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兴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后,将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截至目前应取得的各项批准,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提交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履行公示、公告程序;股东大会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此外,公司独立董事还法律意见书
将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述程序安排有助于股东
知情权、表决权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3、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4、经核查,激励对象行权所需资金由其自行解决,高新兴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等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在内容、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不存在明显损害高新兴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高新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高新兴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拟订、审议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兴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高新兴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
存在明显损害高新兴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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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刘东栓
赵广群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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