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5 证券简称:玉禾田 公告编号:2020-006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3 号)核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6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2,43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2,023,010.0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0,406,989.9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011号”《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6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玉禾田”)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对应募投项目名称
号
1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22372828150000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份有限公司 深圳泰然支行
2 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 平安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15042888888848 环卫服务运营中心
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3 深圳市玉禾田物业清洁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622051902013 智慧环卫建设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 圳分行
上述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由公司实施,其他两个项目由深圳玉禾田实施。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深圳玉禾田以下合称为甲方,上述三家银行统称为乙方,招商证券称为丙方。
1、甲方在银行开设的各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 专户余额 截止日期 对应募投项目
号 (万元) 名称
玉禾田环境发 珠海华润银行 补充流动资金
1 展集团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211223728281500002 20,000.00 2020/2/14 项目
限公司 深圳泰然支行
深圳市玉禾田 平安银行深圳 环卫服务运营
2 物业清洁管理 车公庙支行 15042888888848 67,858.39 2020/2/14 中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深圳市玉禾田 汇丰银行(中 智慧环卫建设
3 物业清洁管理 国)有限公司 622051902013 10,097.32 2020/2/13 项目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国振、陈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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