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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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婷婷律师、李爱清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1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原定于2020年2月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0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决定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0年2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未作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2日14点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卞云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11日15:00至2020年2月12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195,946,2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154%。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195,946,2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15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0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946,20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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