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战略方向及发展规划,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浙江向日葵聚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向日光电新能源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于签署浙江向日葵聚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向日光电新能源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王永乐
2020年2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沈福鑫
2020年2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刘国华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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