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浙江向日葵聚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向日光电新能源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之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对该事项进行了了解。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本次交易价款的剩余部分支付期限相应顺延,系由客观原因导致,具有合理性,符合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王永乐
2020年2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刘国华
2020年2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沈福鑫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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