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飞马: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第二次通知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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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0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第二次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债权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合议庭经评议,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其后,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披露《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04),向公司债权人发出第一次债权申报通知。鉴于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管理人决定调整债权申报方式并延长申报期限,现向公司债权人再次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
    
    请各债权人于2020年3月15日前通过“阿里破产管理平台(钉钉)”或邮寄的方式向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指引见附件)。
    
    1、债权申报方式:
    
    各债权人可通过“阿里破产管理平台(钉钉)”网络申报或EMS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说明债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
    
    2、债权申报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沈观涛 律师
    
    联系电话:0755-33321190、15360989927
    
    二、其他说明
    
    1、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深圳中院决定对飞马国际进行“预重整”,深圳中院是否最终受理飞马国际重整将由深圳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因此,飞马国际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飞马国际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后续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飞马国际重整,为便于预重整工作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申报债权的流程,各债权人在飞马国际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可视为在后续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飞马国际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为准。飞马国际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2、《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飞马国际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人将在飞马国际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申报和初步审查工作,为保证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飞马国际”)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飞马国际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 申报的主体
    
    对飞马国际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
    
    1.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
    
    2.债权申报书(见附件2)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填写注意事项:申报债权金额最多可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3.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需列明债权人本次债权申报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申报材料名称、分数和页数等,请债权人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所列的顺序整理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机构债权人与飞马国际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债权人本人签名)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参考样本见附件4。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确保重整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确切的联系地址(见附件5)。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债权人对飞马国际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2.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表以及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返还。(采取网络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原件提交核对工作暂缓,后续视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4.如债权人为外国企业,债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有权代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证明,应经债权人的设立登记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设立登记地国或第三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5.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为一式两份(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6.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管理人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七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请各债权人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说明债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关于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如有不明之处,可于工作时间通过如下方式联系管理人咨询:
    
    联系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沈观涛律师
    
    联系电话:0755-33321190、15360989927
    
    四、债权申报方式
    
    受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经报深圳中院备案许可,本案债权人可通过“阿里破产管理平台(钉钉)”网络申报或通过EMS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是否需要现场提交相关债权申报资料或核对相关债权申报资料原件待后续通知)。具体如下:
    
    1.采取“阿里破产管理平台(钉钉)”网络申报债权的,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第一步:下载钉钉平台 APP,下载地址:
    
    https://tms.dingtalk.com/markets/dingtalk/download?spm=a3140.8736650.2231602.8.7f1518e62VAUee
    
    第二步:进入债权申报登记
    
    打开钉钉平台或支付宝“扫一扫”扫描下图的二维码,进行债权申报登记。
    
    第三步:填写债权申报信息
    
    扫码进入债权申报登记页面后,填写相关债权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
    
    债权申报提交成功后,系统会提示并告知债权人已生成的债权编号,请每个债权人记住自己的债权编号,方便后续查询债权信息。
    
    注意:债权人选定的手机号码将作为钉钉平台账号,供后续债权进度查询和债权人会议投票使用。
    
    第四步:查询进度
    
    债权申报完成并提交后,通过钉钉或支付宝“扫一扫”扫描债权申报二维码(见上方),输入您的申报信息后便可查询债权申报审查进度。如申报完成后未能查询债权登记信息,或债权登记信息中显示的内容有误,请及时联系管理人。
    
    2.采取“EMS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请按照本申报指引要求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如下至债权申报地址:
    
    收件单位: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联系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沈观涛律师
    
    联系电话:0755-33321190、15360989927
    
    五、其他事项
    
    1.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深圳中院决定对飞马国际进行“预重整”,深圳中院是否最终受理飞马国际重整将由深圳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因此,飞马国际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飞马国际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后续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飞马国际重整,为便于预重整工作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申报债权的流程,各债权人在飞马国际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可视为在后续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飞马国际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为准。飞马国际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2.本债权申报指引附件可以到登录网易邮箱下载,填写相关信息打印签章后提交给管理人,邮箱账号为feimazhaiquan@163.com,密码为asd123456。(需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前述邮箱仅为债权申报方便而建立,并非管理人工作邮箱,仅供下载资料,不接收任何邮件。)
    
    3.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附件:
    
    1、债权申报登记表
    
    2、债权申报书
    
    3、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4、授权委托书
    
    5、送达地址确认书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债权申报登记表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登记表
    
    编号:
    
     债权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个人                             受委托人
     债权人请注明居民                             姓名、身
        身份证号)                                 份证号
       申报债权数额     本金                           利息
      (请注明币种)    其他                           总额
       申报债权性质
                        有无特定财产担保          □有                   □无
       财产担保情况        财产担保方式         □抵押      □质押      □留置
                           担保财产
                        有无涉诉(仲裁)          □有                   □无
     债权涉诉(仲裁)   有无生效裁决              □有                   □无
           情况         是否已申请执行            □是                   □否
                        已执行金额
       债权证据目录     请按照附表《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详细填写。
           备注
    
    
    申报人(代理人)签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债权申报书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
    
    申报事项:
    
    申报债权本金 元,申报利息 元,申报债权的性质(有担保,无担保)
    
    事实与理由:
    
    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
    
    (如申报利息须附利息计算表)
    
    申报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债权人:
    
      序              申报材料名称              份   页   原件或    备注
      号                                        数   数   复印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本页不足,可附页;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和本清单顺序一致)
    
    提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申报材料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及邮箱:
    
    现委托人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及后续重整案中代表委托人行使以下权利:
    
    1.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核查债权表;
    
    2.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签署、递交、接受和传递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件;
    
    4.办理受领分配款的有关手续;
    
    5.参与预重整及重整相关程序、进行和解等;
    
    6.其他与债权相关的事宜。
    
    债权人签名(捺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送达地址确认书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
    
                  对申报人告知如下:
                  一、申报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
              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申报人在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前变更
       告   送达三地址、申的报,人应拒当绝及提时供以自书己面的方送式达告地知址管,理经人管。理人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
       知   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
       事    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并降低文件传送的成本。管理人对案件中的部分
       项   信息将酌情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申报人。
                  五、因申报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
              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管理人、申报人本人或者申报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
              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申报人实际接收的,文书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管理人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送     申 报 人
       达     送达地址
       地
       址     收 件 人                           邮  编
       和     联系电话                           手  机
       方
       式     电子邮箱                          微信账号
       申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了告知事项,并同意管理人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
              件。本人保证上栏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正确、有效。若变更送达地址
       报   或其他联系方式,将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未及时告知管理人导致相
       人    关文书不能送达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确                          申报人(签章):
       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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