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融钰集团 证券代码:00262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融钰集团
股票代码:002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仅限办公用途)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释 义...................................................................................................................................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5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7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7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7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8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20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22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2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4备查文件.............................................................................................................................2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7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上市公司/融钰集团 指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垠日丰 指 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汇垠澳丰 指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汇通 指 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拓融汇 指 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简式权益变动报 指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资管计划 指 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指 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
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
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
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
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
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于2020年2月签署的《广州汇垠澳
合作协议 指 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之合作协议》
《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 指 经汇垠澳丰回函确认的《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
关事项的函》 函》
《合伙协议》 指 《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仅限办公
用途)
法定代表人 郭智勇
注册资本 1,303.8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04453332E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
批文为准);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 2014年6月6日至长期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0.68%,广州合辉创投资
股东情况 有限公司持股23.30%,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持股23.01%,杭州宏拓贸
易有限公司持股23.01%
通讯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202房
通讯方式 020-2900711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 国籍 长期居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住地 的居留权
郭智勇 董事、董事长 男 36052119****22**** 中国 广州 无
王建清 董事 男 32110219****28**** 中国 广州 无
张陶尧 董事 男 22240319****30**** 中国 北京 无
龚宏 监事、监事主席 女 11010819****07**** 中国 广州 无
蔡首燕 监事 女 44190019****26**** 中国 广州 无
何妙红 监事 男 44068219****24**** 中国 广州 无
欧阳志雄 副总经理 男 43052119****03**** 中国 广州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其他投资基金、作为投资顾问参与的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持有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基金/资管计划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持股比例 是否达 主营业务
名称 到控制
广州蕙富骐骥投 光纤光缆、光通信设备
1 资合伙企业(有 汇源通信 000586.SZ 20.68% 是 及配套产品研发、制
限合伙) 造、销售
广州蕙富博衍投 干式变压器等电气设
2 资合伙企业(有 顺钠股份 000533.SZ 17.37% 是 备的研发、生产和销
限合伙) 售,及大宗商品贸易及
供应链管理等
广州蕙富凯乐投 风机制造商和清洁能
3 资合伙企业(有 明阳智能 601615.SH 11.99% 否 源整体解决方案提供
限合伙) 商
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经
新华汇富金 纪及提供财务顾问服
广州汇垠发展投 0188.HK 5.08% 否 务、资产及基金管理、融
4 资合伙企业(有 放款及其他与证券相
限合伙) 关之金融服务
荣丰联合控 3683.HK 7.93% 否 自有船舶的租赁业务
股
5 长信-浦发-粤信 华闻集团 000793.SZ 5.14% 否 传媒业务的经营管理
2号资管计划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出于为上市公司引进投资者,以更好的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
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其在融钰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的可能。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融钰集团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9年12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议案。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汇垠日丰,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有限合伙人为平安汇通代表的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 7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自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汇垠澳丰为前述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根据汇垠日丰合伙协议及相关资管计划合同、信托计划合同等,汇垠澳丰享有汇垠日丰的控制权;由于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中,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合作协议,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汇垠澳丰承诺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且在不违反汇垠日丰合伙协议、资管计划投顾协议及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关于融钰集团股票及相关权益等事项,其确保无论以何种法律身份发出的任何投资指令、投资建议、决定或提起的议案均保持一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将通过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3.8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汇垠日丰仍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北京首拓融汇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二)签署时间
2020年2月10日。
(三)合作期限
3.1、双方同意,双方合作期限的开始时间为合作协议生效之日,终止时间为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退伙之日、信托计划的终止日(以二者孰晚之日为准)。
3.2、汇垠澳丰无权解除、终止合作协议,但当且仅当北京首拓融汇出现如下情形时,汇垠澳丰有权且有义务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通知单方终止合作协议:
3.2.1、北京首拓融汇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且已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3.2.2、因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使得北京首拓融汇不再适宜继续与汇垠澳丰合作,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2.3、北京首拓融汇被依法吊销或被申请破产,但是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2.4、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不归属北京首拓融汇所有;
3.2.5、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的指令权不归属北京首拓融汇所有。
(四)合作机制
4.1、合作机制
在本次合作中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管理汇垠日丰合伙财产及信托计划相关信托事务等涉及融钰集团股东权利事项,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包括行使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作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和处置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的股票。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五)合作范围
根据合作协议及汇垠澳丰2020年2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合作协议>部分文字描述的说明沟通函的复函》,合作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5.1、各方确认:汇垠澳丰将独家、有偿聘请北京首拓融汇为合作方并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汇垠澳丰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拥有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和处置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的权利,并由汇垠澳丰承担相应的全部义务(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北京首拓融汇作为汇垠澳丰唯一的、排他的合作方,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向汇垠澳丰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
5.2、各方确认:北京首拓融汇提供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的范围为汇垠澳丰行使其在汇垠日丰中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及义务所涉及的事项,包括:
(1)行使汇垠日丰作为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
(2)处置汇垠日丰所持有的融钰集团股票(包括与出售融钰集团股票相关的事宜,若出售融钰集团股票,单笔出售价格不得低于(粤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信托计划中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粤财信托?永大投资 1 号集合信托计划中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余额*6.75%*4)取整)(同时须确保出售股票定价及流程应符合深交所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管理规定以及不损害任何投资人利益),且转让价款支付日需不晚于信托计划到期日,转让款项全部划转完成后方可完成股票过户);
(3)按照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处理信托计划中的涉及的融钰集团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的相关事项;
(4)汇垠澳丰不得滥用其在汇垠日丰中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地位进行对外借款和担保等损害汇垠日丰的权益的行为。
5.3、各方确认:信托计划之资金已经用于认购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作协议简称“资管计划”);
5.4、各方确认:资管计划投资范围为用于投资汇垠日丰的有限合伙份额,并通过汇垠日丰受让并持有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Z.002622,简称“融钰集团”)20,000万股A股流通股股份,占融钰集团总股本比例为23.81%;
5.5、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于汇垠澳丰及汇垠日丰所持股票表决权行使方法做出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本款规定应随之修改。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汇垠澳丰、汇垠日丰与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之关联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或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日丰实际控制人的,双方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5.6、汇垠澳丰有权根据汇垠日丰《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进行审议,除非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存在违反《合伙协议》、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汇垠澳丰应审议通过并予以执行。
5.7、汇垠澳丰有权对北京首拓融汇出具关于投资策略的调整等事项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进行审议,除非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关于投资策略调整等事项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存在违反《合伙协议》、法律法规或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汇垠澳丰应审议通过并予以执行。
(六)合作方式
6.1、关于表决权的行使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各方确认:
6.1.1、对于汇垠日丰所持的融钰集团的全部股票的表决权,汇垠澳丰不可撤销的、排他的按照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行使表决权;除非北京首拓融汇出具的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规定的情形,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
6.1.2、北京首拓融汇根据关于行使融钰集团股票表决权相关所需合理准备要求提前以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形式向汇垠澳丰发送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的,汇垠澳丰需在收到北京首拓融汇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后1日内向北京首拓融汇书面确认。
6.1.3、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对于汇垠澳丰及汇垠日丰间接或直接所持的融钰集团的全部股票的表决权行使方法作出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本款规定应随之修改。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认定汇垠澳丰、汇垠日丰与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之关联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双方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七)合作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汇垠澳丰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应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顾问费人民币100万元/年,可分两期支付(即每年的1月13日与7月13日分别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如合作协议有效期未满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按实际天数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即汇垠澳丰应付顾问费=¥100万元*(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至合作协议终止日的实际天数-汇垠澳丰已付顾问费对应的实际天数)/360。汇垠澳丰应自收到北京首拓融汇应付顾问费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账户支付。
(八)权利与义务
8.1、汇垠澳丰的权利与义务
8.1.1、汇垠澳丰接受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并根据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投资指令及决策的具体操作。
汇垠澳丰承诺,若北京首拓融汇提供的咨询意见与投资建议不涉及《合伙协议》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情形,则不需要召开合伙人大会进行审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1.2、在合作协议有效期间,关于融钰集团股票及相关权益等事项,汇垠澳丰确保作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指令与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指令/决定保持一致。
8.1.3、汇垠澳丰应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等相关人员,并建立相关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正常运转。
8.1.4、汇垠澳丰不得将北京首拓融汇提供的研究分析结果或咨询意见或投资建议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信托计划委托人除外),或用于其他目的。
8.1.5、合作协议生效后,如果发生汇垠日丰提前终止情形,汇垠澳丰应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北京首拓融汇。
8.1.6、各方承诺,各方签署并履行合作协议已经获得了各自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决议,且不违反各方的公司章程及已签署且有效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声明、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的,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2、北京首拓融汇的权利和义务
8.2.1、北京首拓融汇在合作范围内提供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得损害融钰集团及汇垠日丰利益。
8.2.2、若汇垠日丰未按照《合伙协议》支付管理费,则北京首拓融汇应依据《合伙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即代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
8.2.3、北京首拓融汇应本着专业、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恪守职业规范,并落实具体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8.2.4、北京首拓融汇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汇垠澳丰;
8.2.5、北京首拓融汇有权在每一交易日通过汇垠澳丰获得汇垠日丰前一交易日的证券交易清单;
8.2.6、在不损害相关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北京首拓融汇有权从汇垠澳丰获取汇垠日丰相关文件之复印件。
(九)保密条款
9.1、合同各方约定,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合作协议及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消息及合作协议所含信息予以保密,并且确认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与合作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协议签署方的董事、高管、雇员及其关联方)披露有关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消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信托投资者披露;
(3)为发行信托计划而向投资人披露。
9.2、各方需确保本方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0.1、如果合作协议中任何一方违背合作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因其自身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使其他方在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损失时,违约方应给予其他方完全、有效的赔偿。
10.2、合作协议终止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出现了对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该不可抗力使合作协议的履行受到影响时,双方均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待不可抗力结束后,合作协议继续履行。“不可抗力”是指合作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作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0.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合作协议的原因。
10.4、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汇垠澳丰无须按照合作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约定向北京首拓融汇支付顾问费。
10.5、若汇垠日丰未按合伙协议或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则汇垠澳丰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十一)联络、通知与争议解决
11.1、双方同意,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员负责合作协议项下有关事项的联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总值及净值告知、投资风险提示、到期变现指令提示、国家权力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等。
11.2、除非特别约定,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递送或邮寄送达其他方的通讯地址,通知送达后始发生效力。
11.3、合作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合作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协议未尽事项或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汇垠澳丰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合作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二)附则
12.1、合作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法人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经汇垠日丰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与《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关于咨询意见、投资建议的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合作协议的约定为准。
12.2、合作协议文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贰份,贰份报监管机关备案,贰份备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合作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作协议的任何条款。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合作协议及附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12.4、如果北京首拓融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不具备提供合作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主体资格的,则北京首拓融汇有权且各方同意北京首拓融汇指定其他关联适格主体代为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相关义务、行使合作协议项下相关权利,并同意配合签署相关协议。
12.5、如果合作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北京首拓融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不具备提供合作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主体资格的),合作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外,各方将友好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完善合作协议以使得其满足法律、监管等要求。
12.6、合作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的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合同或有关函件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及复函的主要
内容
(一)《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的主要内容
发函方系北京首拓融汇,《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请汇垠澳丰同意调整《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将原《合伙协议》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由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叁仟壹佰万元(¥31,000,000)调整为汇垠日丰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壹仟壹佰万元(¥11,000,000),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若汇垠澳丰退出汇垠日丰当年存在多收的管理费部分则请按照下列计算方式返还,即:
汇垠澳丰当年应返还的管理费=(360-汇垠澳丰管理的实际天数(管理费付费日至汇垠澳丰退出汇垠日丰日的天数))/360*1100万元。
二、请汇垠澳丰同意减免汇垠日丰截至2019年7月13日应付未付管理费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整(¥32,000,000),即截至2019年7月13日汇垠日丰仅需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且请汇垠澳丰同意汇垠日丰分三年支付。
三、请汇垠澳丰同意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汇垠澳丰在汇垠日丰退出/清算完毕后获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max{2%*(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扣除税、费)-汇垠日丰合伙人初始投资本金-管理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其他应由汇垠日丰承担的费用),0}
(上述公式中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通常指汇垠日丰对外出售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所得现金资产;特殊情况下,即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指定第三方转让所持汇垠日丰全部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则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按汇垠澳丰退出日前20个交易日融钰集团股票平均价乘以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总数得出的总市值加上汇垠日丰账户中所有现金资产总额计算)。
四、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承诺如下(本条中涉及的承诺内容一经生效,不可撤销):
若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已签署《合作协议》并已生效且北京首拓融汇收到汇垠澳丰回函之日(即汇垠澳丰确认同意前述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中北京首拓融汇申请内容,且确认在北京首拓融汇正常持有粤财信托-永大 1 号集合资金信托劣后级份额未出现违约及并未违反本函中承诺内容的情况下不可单方撤销相关内容)(以孰晚之日为准),则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承诺的如下内容即日生效,即:
1、自收到汇垠澳丰回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促使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万元整(¥15,500,000),其中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为汇垠日丰应付未付汇垠澳丰管理费的第一期,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5,500,000)为汇垠日丰应向汇垠澳丰支付的2019年年度期间(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的部分管理费(剩余应付2019年管理费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5,500,000)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
2、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保证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于2020年7月13日与2021年7月13日分两期向汇垠澳丰支付截至2019年7月13日汇垠日丰应付未付管理费尾款金额合计贰仟万元整(¥20,000,000),每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
3、自2020年7月1日起,汇垠澳丰担任汇垠日丰管理人期间,北京首拓融汇将确保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向汇垠澳丰于每年的7月13日向汇垠澳丰支付年度(本函所称的年度指的是当年的7月13日至次年的7月12日为管理费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
4、北京首拓融汇保证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将按照第三条中关于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标准向汇垠澳丰支付超额业绩报酬,即:
汇垠澳丰在汇垠日丰退出/清算完毕后获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max{2%*(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扣除税、费)-汇垠日丰合伙人初始投资本金-管理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其他应由汇垠日丰承担的费用),0}
(上述公式中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通常指汇垠日丰对外出售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所得现金资产并扣除汇垠日丰所负有的相关负债、税费等;特殊情况下,即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指定第三方转让所持汇垠日丰全部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则退出日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按汇垠澳丰退出日前20个交易日融钰集团股票平均价乘以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总数得出的总市值加上汇垠日丰账户中所有现金资产总额并扣除退出日汇垠日丰所负有的相关负债、税费等予以计算)。
5、若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未按照前述 1-4 条中承诺的时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则视为北京首拓融汇违约,每逾期一日北京首拓融汇承诺向汇垠澳丰支付应付未付总额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逾期达30日则北京首拓融汇除向汇垠澳丰支付应付未付总额及逾期利息外,仍应另行支付应付未付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扣除已计提的逾期利息);
6、若汇垠日丰或北京首拓融汇未按照前述 1-4 条中承诺的时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则视为北京首拓融汇违约,汇垠澳丰有权按照《合伙协议》中相关条款中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即包括但不限于汇垠澳丰有权每年向汇垠日丰收取管理费人民币叁仟壹佰万元整(¥31,000,000);北京首拓融汇违约事实发生后5日内,双方进行合作事宜的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汇垠澳丰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北京首拓融汇,并终止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签署的《合作协议》;
7、北京首拓融汇承诺:若未能依约足额支付前述第 1-5 条中承诺的相应款项导致汇垠澳丰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包括财产保全、执行、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北京首拓融汇承担。
(二)《关于<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的复函》的主
要内容
回函方系汇垠澳丰,《关于<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的复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汇垠澳丰同意北京首拓融汇来函中第一条内容,即汇垠澳丰同意调整《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将原《合伙协议》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由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叁仟壹佰万元(¥31,000,000)调整为汇垠日丰每年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壹仟壹佰万元(¥11,000,000),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若汇垠澳丰退出汇垠日丰当年存在多收的管理费部分则按照下列计算方式返还,即:
汇垠澳丰当年应返还的管理费=(360-汇垠澳丰管理的实际天数(管理费付费之日至汇垠澳丰退出汇垠日丰之日的天数))/360*1100万元。
二、汇垠澳丰同意北京首拓融汇来函中第二条内容,即汇垠澳丰同意减免汇垠日丰截至2019年7月13日应付未付管理费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整(¥32,000,000),即截至2019 年 7 月 13 日汇垠日丰仅需向汇垠澳丰支付管理费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且汇垠澳丰同意汇垠日丰按来函所述时间分三年支付。
三、汇垠澳丰同意北京首拓融汇来函中第三条内容,即汇垠澳丰同意汇垠日丰向汇垠澳丰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汇垠澳丰在汇垠日丰退出/清算完毕后获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max{2%*(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扣除税、费)-汇垠日丰合伙人初始投资本金-菅理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其他应由汇垠日丰承担的费用),0}
(上述公式中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通常指汇垠日丰对外出售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所得现金资产;特殊情况下,即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或北京首拓融汇指定第三方转让所持汇垠日丰全部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则退出日或清算日汇垠日丰可分配资产按汇垠澳丰退出日前20个交易日融钰集团股票平均价乘以汇垠日丰所持融钰集团股票总数得出的总市值加上汇垠日丰账户中所有现金资产总额计算)。
四、汇垠澳丰确认,除本函第五条所述情形外,在北京首拓融汇正常持有粵财信托?永大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以下筒称“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来函中表述为劣后级份额)期间未出现《合作协议》项下的违约且未违反来函中承诺内容的情况下,汇垠澳丰不可单方撤销上述第一至第三条相关内容。
五、在汇垠澳丰持有汇垠日丰合伙企业份额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汇垠澳丰有权撤销上述第一至第三条中的全部内容(撤销自北京首拓融汇收到汇垠澳丰发出的书面撤销函之日起生效),且有权依据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及北京首拓融汇来函中承诺的内容向北京首拓融汇追偿,具体情形如下:
1、北京首拓融汇不再持有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来函中表述为劣后级份额);
2、北京首拓融汇持有的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权益(来函中表述为劣后级份额)、权限因违反信托计划而导致被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通过司法途径冻结;
3、北京首拓融汇未按约履行来函中的承诺事项;
4、因北京首拓融汇未按照《合作协议》中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导致该协议被解除。
六、若因出现上述第五条中情形导致汇垠澳丰撤销本函中第一至第三条内容的,则汇垠澳丰仍将按汇垠日丰《合伙协议》的约定的标准向汇垠日丰收取管理费。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汇垠日丰持有上市公司2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81%,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汇垠澳丰持有的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份额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二)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调查和了解的
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北京首拓融汇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北京首拓融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首拓融汇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承诺及履行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曾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曾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汇垠日丰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控制权变更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本次控制权变更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控制权收购双方未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融钰集团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郭智勇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合作协议、《关于汇垠日丰管理费及其相关事项的函》及汇垠澳丰出具的复函。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深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郭智勇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 吉林省吉林市
在地
股票简称 融钰集团 股票代码 002622
信息披露义务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
人名称 管理有限公司 务人注册地 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
(仅限办公用途)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是□ 否√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权益变动方式 继承 □ 赠与 □
(可多选) 其他 √(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
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信托计划投资顾问
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
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份数量:200,000,000股;股份比例:23.81%
权益的股份数 (通过控制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量及占上市公 的23.81%)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股份数量:0股;股份比例:0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是□ 否□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 提 供 的 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否□
准
(此页无正文,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郭智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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