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040号
致: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2日在公司三层大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 301)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西安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2月4日通过《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延期公告》,该等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内容: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2日14点00分于公司三层大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301)召开,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夏闻迪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1,813,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27,608,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5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205,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205,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增补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王小虎先生获得有效表决票1,091,813,355票;
2、吴璇女士获得有效表决票1,091,813,355票。
表决结果:王小虎先生、吴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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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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