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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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疫情防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具备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疫情防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资格。
    
    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通过发行本次公司债券,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调整
    
    并优化债务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高分子防水材料项目建设、补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黄冈凯伦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湖北纽凯伦轨道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公司有息债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有利于提高本次发行的工作效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的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先生为公司发行本次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钱林弟先生、季歆宇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先生为公司发行本次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筹措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交易内容遵循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先生为公司发行本次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关于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苗 燕 杨春福 殷俊明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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