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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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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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2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当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11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7,435,039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9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7,863,67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2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共10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9,571,369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股份92,985,0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1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691,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06 人,代表股份 92,293,9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603%。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633,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84%;反对2,776,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0%;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0,18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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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75%;反对2,776,05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55%;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二)《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071,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12%;反对2,33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52%;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0,621,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586%;反对2,33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44%;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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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熊 川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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