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8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9)川01民终10499号。现将所涉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进展
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披露了与新津县东博建筑工程机具租赁站(以下简称“东博租赁站”)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东博租赁站向新津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存款在228.9841万元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2018年11月30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697937214)的228.9841万元资金被新津法院冻结。2019年6月3日,公司在民生银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被冻结的资金已全部解除冻结,并恢复正常使用。
详细冻结原因及进展情况请见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号)、2019年5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号)、2019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津县东博建筑工程机具租赁站
2、上诉人诉讼请求
撤销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东博租赁站的诉讼请求。
3、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经审理,新津法院(2019)川01民终10499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二审终审判决如下:
①撤销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
②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津县东博建筑工程机具租赁站脚手架工程款308,808元、超期材料租赁费762,433元和超期管理费201,000元及资金利息(以脚手架工程款、超期材料租赁费合计1,071,2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从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③驳回新津县东博建筑工程机具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8元,由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新津县东博建筑工程机具租赁站支付工程款、超期材料租赁费、超期管理费、资金利息等,并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涉案金额较小,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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