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意见
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由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按持股比例对中泰集团提供反担保,由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此次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中泰化学及下属公司预计2020年度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销售产品等是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需,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预计交易中涉及招投标的,目前仅为预估,是否交易尚未确定,将最终通过招投标程序后方可确定,最终工程劳务金额和定价将根据招投标的结果和中标后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确定。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三、关于公司出租部分房产、设备及其他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中泰化学及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出租部分房产、设备及其他租赁业务是公司正常的运营需要,可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经济效益。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四、关于新增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中泰化学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预计2019年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向关联方销售油品、电石、煤等产品;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代理、维修、物业等服务;向关联方采购原盐等商品均是公司正常的项目建设以及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公平合理。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贾亿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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