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鉴于户航、戴箎、江骏等20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要求,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20,000股,回购价格为5.57元/股,公司应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总额为1,782,400元;鉴于艾鑫、陈大涛、户航等50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要求,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890,000份。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三、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和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独立董事:刘先林 邬伦 叶金福
日期: 2020年2月14日
查看公告原文